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十八条 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