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五章 煤矿矿区保护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五章 煤矿矿区保护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煤矿企业同意,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