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五章 煤矿矿区保护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五章 煤矿矿区保护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危害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