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五章 煤矿矿区保护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五章 煤矿矿区保护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危害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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