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 第四节 使用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法律 发布日期:201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