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 第四节 使用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