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法律 发布日期:201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