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 第三节 经营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节 经营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法律 发布日期:201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