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法律 发布日期:201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