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法律 发布日期:201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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