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不得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
法律 发布日期:201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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