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法律 发布日期:201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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