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