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法律 发布日期:201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