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 第二节 生产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节 生产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法律 发布日期:201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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