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 第二节 生产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节 生产 第二十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法律 发布日期:201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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