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法律 发布日期:199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