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