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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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八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