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八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