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