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