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