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