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