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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