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