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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