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