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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