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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