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