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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