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