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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