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