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