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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