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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