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