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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