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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