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