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