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