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计税依据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计税依据 第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一)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