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