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下列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
(一)纳税人基本信息;
(二)纳税申报信息;
(三)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信息;
(四)纳税人涉税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
(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信息;
(六)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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