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八条 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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