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