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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