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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