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