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法律 发布:2018-12-29 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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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