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